7月4日起,證監會就《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(征求意見稿)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。根據征求意見稿,我國將進一步擴展上市公司主動退市方式,退市決定權將被授予證券交易所。
  亮點一
   健全主動退市制度
  《退市意見》為上市公司提供多種主動退市情形。
  1、逐項列舉了因收購、回購、吸收合併以及其他市場活動引發的7種主動退市情形。
  2、針對主動退市的特殊性,在實施程序、後續安排等方面做出了有別於強制退市的專門安排,包括經過股東大會特別多數決通過、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等。在公司外部,《退市意見》要求向證券交易所提交退市申請,並經證券交易所同意,以防範在主動退市中可能出現的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不當行為。
  3、為引導市場化主動退市,規定了一系列有針對性的配套政策措施,包括進一步完善併購制度、研究建立餘股強制擠出制度、豐富併購手段與工具等。
  亮點二
  欺詐發行、重大信息披露違規者強制退市
  《退市意見》針對欺詐發行、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等市場反映強烈的違法行為,按照《證券法》有關重大違法行為退市的規定,制定了具體實施規則。
  對於上述重大違法暫停上市公司,《退市意見》原則上要求證券交易所在一年內作出終止上市決定,但同時也區分欺詐發行與重大信息披露違法作了差異化安排: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暫停上市公司在規定時限內全面糾正了違法行為、及時撤換了有關責任人員、對民事賠償責任承擔作出了妥善安排的,其股票可以恢覆上市交易。
  對於欺詐發行暫停上市公司,除非發現其行為不構成欺詐發行,否則其股票應當在規定時限內終止上市交易。
  亮點三
  退市指標多元化
  《退市意見》對現有退市指標作了全面梳理,按照市場交易類、財務類分別作了歸納列舉。其中,市場交易類包括股本總額、股權分佈、成交量、股票市值等指標,財務類包括凈利潤、凈資產、營業收入、審計意見類型,以及未在規定期限內依法如實披露等指標。
  《退市意見》在統一創業板與主板、中小板上述退市標準的同時,允許證券交易所在其上市規則中對部分指標予以細化或者動態調整,並且針對不同板塊的特點作出差異化安排。
  對於詬病較多的“連續三年虧損”這一退市指標,證監會考慮到“連續三年虧損”是現行《證券法》確立的退市情形,在法律未做修改的情況下,《退市意見》保留了這一指標。
  亮點四
  明確民事賠償責任
  在投資者權益保護上,證券交易所將設置“退市整理期”,並明確退市的民事賠償責任。
  上市公司存在相關重大違法行為,公司及其控股股東、實際控制人及董、監、高等責任主體,應按規定或通過回購股份等方式,賠償投資者損失。
  據新華社、證券時報、深圳特區報等
  多股面臨退市風險
  按此前退市規定,兩市共39家*ST股面臨退市風險。
  離退市邊緣最近:*ST鳳凰、*ST武鍋B、*ST超日、*ST二重(因觸及凈利潤或凈資產指標被暫停上市)
  25家公司可能暫停上市:如果這25家公司在2014年無法扭虧,很有可能2015年被暫停上市。
  其中,*ST儀化、*ST新材、*ST銳電、*ST吉炭2014年一季度虧損皆在億元以上。
  16家公司中報預告稱“2014年上半年繼續虧損”,其中*ST吉炭、*ST新民、*ST霞客等多家公司虧損幅度較一季度大幅增加。
   數據
  中國
  1993年,A股確定退市制度。
  2001年至今,滬深兩市累計78家公司退市。
  2014年6月,長油公司成為A股歷史上首家退市央企,同時出現的造假公司南紡股份卻無法退出。
  美國
  1995年到2012年,紐交所和納斯達克市場有上萬家公司退市。
  2005年到2012年,紐交所退市公司市值3.1萬億美元,而新上市公司市值僅1.3萬億美元。
  2003年至2007年,紐交所年均退市率6%,約1/2主動退市;納斯達克年均退市率8%,約2/3主動退市。據證券時報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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